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富美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全部不服,並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07 萬6,662 元(計算式:202 萬6,662 元+21萬元×5 =307 萬6,6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238 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1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