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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上訴人
漢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堯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淮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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