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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上訴人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被上訴人
奇蹟誠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榮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翔保全公司)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及上訴人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泰翔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

捌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陸佰

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司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

司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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