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德銘
- 上訴人
-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德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良池律師
- 被上訴人
- 奇蹟誠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榮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翔保全公司)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及上訴人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泰翔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
捌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陸佰
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司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
司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