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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原告
GBJ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鍾厚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被告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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