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 上訴人
-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靜芬
- 被上訴人
- GBJM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鍾 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05 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