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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上訴人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
被上訴人
GBJ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鍾 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05 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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