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吳淑貞即祥宸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頂聖水電工程│第一商業銀│ 104年11月30日│375,843元 │ GB1302462│ ││ │有限公司 │行中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