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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請人
吳淑貞即祥宸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頂聖水電工程│第一商業銀│ 104年11月30日│375,843元 │ GB1302462│ ││ │有限公司 │行中和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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