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亞成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蓉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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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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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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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4 │1 │ 16500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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