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台灣夌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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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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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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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興琳實業有│聯邦銀行中│104年11月25 │59,341元 │UA0889084 │ │
│ │限公司 │和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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