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特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智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69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特杰有限公│永豐銀行東│105年2月28日│100,000元 │ 6079580 │ ││ │司 徐智豐 │板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