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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請人
特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智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69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特杰有限公│永豐銀行東│105年2月28日│100,000元 │ 6079580 │ ││ │司 徐智豐 │板橋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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