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誼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珮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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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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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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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基實業股│玉山銀行迴│105年3月5日 │33,920元 │CA7484486 │ │
│ │份有限公司│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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