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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05號

聲請人
陳怡婷
代理人
廖晨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05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85-ND-65232-0 │ 1 │1000│ │├──┼──────────────┼──────────────┼───┼────┼───┤│0002│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86-NX-4800-8 │ 1 │ 545│ │├──┼──────────────┼──────────────┼───┼────┼───┤│0003│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87-NX-5294-0 │ 1 │ 278│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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