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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37號

聲請人
景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琪
訴訟代理人
楊粧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62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景程建設股│聯邦商業銀│105年6月10日│ 44,100元 │UA4818573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 │ │ ││ │郭文琪 │ │ │ │ │ │├───┼─────┼─────┼──────┼─────┼─────┼──┤│002 │景程建設股│聯邦商業銀│105年6月10日│ 4,410元 │UA4818553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 │ │ ││ │郭文琪 │ │ │ │ │ │├───┼─────┼─────┼──────┼─────┼─────┼──┤│003 │景程建設股│聯邦商業銀│105年6月10日│ 78,540元 │UA4818588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 │ │ ││ │郭文琪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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