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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一字第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葉清順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再審被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105 年度再更一字第4 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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