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一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葉清順
- 訴訟代理人
- 周武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書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再審被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105 年度再更一字第4 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