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請人
蔡雨龍
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相對人
上逸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蔡雨龍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零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239,601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與聲請人有關之調解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給付新臺幣23萬9601元,並應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3.勞、資雙方同意依約履行前項給付後,雙方不得再就勞雇關係所衍生之民事請求或刑事追訴,且勞方不得再向任何行政單位檢舉。」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