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3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請人
吳明旭
相對人
禾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合計金額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元,資方以分期方式給付予勞方,勞方應於民國一○四年七月起至一○五年二月止,於每月二十日至公司領取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將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9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合計金額新台幣(下同)106,4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給付予勞方,勞方應於104年7月起至105年2月止,每月20日至公司領取13,3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將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另外,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請求准予執行的金額為「106,500元」,顯然超過前述調解成立方案所記載之金額「106,400元」,故聲請人就超過部分之請求並無依據,應予駁回。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