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0號聲 請 人 吳明旭 相 對 人 禾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合計金額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元,資方以分期方式給付予勞方,勞方應於民國一○四年七月起至一○五年二月止,於每月二十日至公司領取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將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9日經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合計金額新台幣(下同)106,400元,資方 以分期方式給付予勞方,勞方應於104年7月起至105年2月止,每月20日至公司領取13,3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將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另外,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請求准予執行的金額為「 106,500元」,顯然超過前述調解成立方案所記載之金額「 106,400元」,故聲請人就超過部分之請求並無依據,應予 駁回。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