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4號聲 請 人 許淑宜 代 理 人 郭世昌律師 相 對 人 格尚西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預告工資、產假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聲請書誤載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預告工資、產假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3 月3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⒉有關調解方案1 (資遣費、預告工資、產假工資)之合計金額174,514 元整,資方應於105 年3 月14日匯入勞方原領薪帳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領薪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