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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3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請人
柯智偉
相對人
金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8,000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給付46,000元,並分11期給付,分期如下:第一期於105 年2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二期於105 年3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三期於105 年4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四期於105 年5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五期於105 年6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六期於105 年7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七期於105 年8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八期於105 年9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九期於105 年10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十期於105 年11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十一期於105 年12月20日給付6,000 元,應於每期到期日資方以現金給付,勞方親至資方處所領取,上述給付日期如遇假日順延,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於給付第2 期後,即未再依協議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積欠38,000元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 頁),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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