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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請人
武志謙
相對人
久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柄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議,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尚有新台幣(下同)15萬元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8 月3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220,000 元,資方於會中當場以現金給付20,000元予勞方收訖無誤,餘額200,000元,資方4 分期匯款給付(土地銀行民權分行帳號XXXXX ),資方應於105 年9 月10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於105 年10月22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於105 年11月22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於105 年12月22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如遇假日則順延到下1 個工作日給付)3.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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