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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傅一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建宏
即被告
翊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05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1,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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