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傅一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宏
- 即被告
- 翊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05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1,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