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一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 翊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05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1,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