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楊義湧
- 被告
- 智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359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及104 年12月17日裁定更正,該項補費裁定及更正裁定分別已於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4 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