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 黃平洋即金臂人小吃店 被 上訴人 陳琮仁 周松杉 陳金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