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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黃平洋即金臂人小吃店
被上訴人
陳琮仁

      周松杉

      陳金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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