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黃平洋即金臂人小吃店
- 被上訴人
- 陳琮仁
周松杉
陳金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