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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給付職災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告
林安芸(即林芳震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原告
林士淵(即林芳震之繼承人)
被告
允太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怡
被告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方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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