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林安芸(即林芳震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
- 原告
- 林士淵(即林芳震之繼承人)
- 被告
- 允太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芳怡
- 被告
-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方昕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被告
-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昌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