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林安芸(即林芳震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
- 原告
- 林士淵(即林芳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允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芳怡
- 被告
-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方昕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尤薏菁律師
- 被告
-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昌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允太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允泰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