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陸玟靜
- 訴訟代理人
- 許碧真律師
- 被告
- 千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智元
- 訴訟代理人
- 黃帥升律師
林庭宇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林庭宇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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