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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恢復工作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原告
張國業
被告
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原告起訴狀將「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大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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