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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 原告
    廖玲秀
  • 被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原   告 廖玲秀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被   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賴衍輔律師 胡竣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自105年7月20日起至准許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惟依兩造成立僱傭契約時所簽訂之員工服務約定書第12條約定兩造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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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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