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 蕭湘台 送達代收人 陳鴻琪律師 被 上訴人 家禾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桂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請求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1,14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618元(計算式:11,235元×1/2=5,61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