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蕭湘台
- 送達代收人
- 陳鴻琪律師
- 被上訴人
- 家禾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桂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請求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1,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18元(計算式:11,235元×1/2=5,6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