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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請求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
蕭湘台
送達代收人
陳鴻琪律師
被上訴人
家禾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桂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請求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1,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18元(計算式:11,235元×1/2=5,6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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