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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原告
強世璋
原告
廖俊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告
普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明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張家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15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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