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 告 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張軒瑋 訴訟代理人 趙永貿律師 魏大千律師 陳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6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印刷業務專員,負責印刷 紙張之調度及發包書籍印刷等相關業務。被告明知原告公司所出版如附表一所示之「幼兒啟蒙識字卡」等書籍,均未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申請國內產製商品檢驗合格,亦明知標檢局之「商品檢驗標識」為公文書,竟因急於出版該等書籍,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 102年3、4月間,委由不知情之印刷業者,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識別號碼及其圖示(即「商品檢驗標識」)之貼紙,再將該等偽造之「商品檢驗標識」黏貼在原告公司所出版之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未經檢驗合格書籍,用以表彰該等書籍 係經標檢局檢驗合格之旨,使原告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將該等書籍販售至各書店上架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大眾。經原告公司查覺後,將上開已發行之書籍全數自行下架回收,並依法取得檢驗標籤貼紙後,另行僱員撕除被告非法偽造之標籤貼紙,重新黏貼合法貼紙後再行鋪貨上市。被告上開行為,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公司,致原告公司受有印製商品標籤貼紙費用新台幣(下同)6300元、將書籍下架回收所支付之貨物運送費用2萬2125元、另行僱員撕除並重 新貼紙之人工費用9萬2000元、書籍因延後上市影響銷售營收 75萬元,共計87萬425元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7萬425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被告不爭執被告偽造文書及原告請求6300元、9萬 2000元及2萬2125元之損害,然原證8不能證明受有書籍延後上市影響銷售之損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主張被告前開侵權行為,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並經被告簽署聲證4之職務過失切結書可按,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信 為真實。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前開損害,爰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被告則以前詞置辯,因此,本件爭點:原告得請求之損害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其受有印製商品標籤貼紙費用支出6300元、將書籍回收下架所支付之貨物運送費用2萬2125元、另行雇員撕除並重 新貼紙之人工費用9萬2000元,業據其提出原證5發票、原證6 請款單、原證7單據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從而,原告請求 12萬425元,應屬有據。 ㈢原告主張其書籍延後上市影響銷售營收75萬元云云,並提出原證8之計算式為憑,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證8為原告自行製作評估以價格5折計算,扣除管銷費用作為其營收損失,此 為原告自行計算,自無從證明為原告所受之營收損失,原告復未就其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證明之,自難採信,應予駁回。 ㈣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104年12月24日收受支付命令狀繕本 ,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按(見支付命令卷第26頁),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應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萬425元(6,300+22,125+92,000元=120,425)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爭點,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論述。 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瓐姍 附表 ┌──┬──────┬───────┬───────┬─────┐ │編號│書名 │ 書本編號 │偽造之商品檢驗│黏貼偽造左│ │ │ │ │標識之識別號碼│列商品檢驗│ │ │ │ │(圖示部分相同│標識之書本│ │ │ │ │) │數量 │ ├──┼──────┼───────┼───────┼─────┤ │ 1 │幼兒啟蒙識字│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2,738 本 │ │ │卡- ㄅㄆㄇ │ │ │ │ ├──┼──────┼───────┼───────┼─────┤ │ 2 │幼兒啟蒙識字│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2,722 本 │ │ │卡-ABC │ │ │ │ ├──┼──────┼───────┼───────┼─────┤ │ 3 │幼兒啟蒙識字│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2,683 本 │ │ │卡-123 │ │ │ │ ├──┼──────┼───────┼───────┼─────┤ │ 4 │幼兒啟蒙識字│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2,571 本 │ │ │卡- 顏色形狀│ │ │ │ ├──┼──────┼───────┼───────┼─────┤ │ 5 │我要貼顏色(│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1,932 本 │ │ │3 歲)(平)│ │ │ │ │ │(人) │ │ │ │ ├──┼──────┼───────┼───────┼─────┤ │ 6 │我要貼對比(│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1,976 本 │ │ │3 歲)(平)│ │ │ │ │ │(人) │ │ │ │ ├──┼──────┼───────┼───────┼─────┤ │ 7 │形狀貼貼樂(│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2,013 本 │ │ │4 歲)(平)│ │ │ │ │ │(人) │ │ │ │ ├──┼──────┼───────┼───────┼─────┤ │ 8 │數字貼貼樂(│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2,035 本 │ │ │4 歲)(平)│ │ │ │ │ │(人) │ │ │ │ ├──┼──────┼───────┼───────┼─────┤ │ 9 │邏輯創意貼(│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2,053 本 │ │ │5 歲)(平)│ │ │ │ │ │(人) │ │ │ │ ├──┼──────┼───────┼───────┼─────┤ │ 10 │數學創意貼(│0000000000000 │(H)C0-0000000 │2,066本 │ │ │5 歲)(平)│ │ │ │ │ │(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