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 告 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張軒瑋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趙永貿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趙友貿律師」。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魏大千律師。訴訟代理人陳明清」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魏大千律師。複代理人陳明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