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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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桂台華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依典律師
- 被告
- 張軒瑋
- 訴訟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大千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趙永貿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趙友貿律師」。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魏大千律師。訴訟代理人陳明清」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魏大千律師。複代理人陳明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