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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告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被告
科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其明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松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三週內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證物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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