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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彭友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書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彭友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334 元【計算式:(38,500元/ 月×12月×10年)+(2,406 元/ 月×12月 ×10年)+43,614元=4,620,000 元+288,720 元+43,614元= 4,952,334 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部分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35,054元,則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為40,1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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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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