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7號

確認僱傭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書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彭友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334 元【計算式:(38,500元/ 月×12月×10年)+(2,406 元/ 月×12月×10年)+43,614元=4,620,000 元+288,720 元+43,614元=4,952,334 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部分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35,054元,則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為40,1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