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書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彭友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334 元【計算式:(38,500元/ 月×12月×10年)+(2,406 元/ 月×12月×10年)+43,614元=4,620,000 元+288,720 元+43,614元=4,952,334 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部分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35,054元,則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為40,1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