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坤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 元(1,500+4,500= 6,000)】,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