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原告
- 陳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紋綺律師
- 被告
- 家合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桂情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漏未諭知,應補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