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8號
- 原告
- 李榮發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政律師
- 被告
- 元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8號
王建偉律師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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