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