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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金總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毅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告
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2 樓,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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