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巫慧英 劉佳琪 劉俊宏 劉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堯典、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勞訴更一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壹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