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巫慧英
劉佳琪
劉俊宏
劉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堯典、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勞訴更一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壹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