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寰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一樓、統一編號:1302584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之6 、統一編號:1616176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