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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寰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一樓、統一編號:1302584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之6 、統一編號:1616176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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