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奇勝工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明志(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號 10樓,身分證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奇勝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奇勝工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奇勝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奇勝公司)至民國105年5月3日止,滯欠稅捐計新臺幣9954元,奇勝公司司業經新北市 政府104年4月30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奇勝公司唯一董事林明希已於103年2月10日死亡,該公司章程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且林明希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為清理欠稅之必要,聲請人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奇勝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函廢止登記在案,該公司之公司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另有規定,而唯一股東兼董事林明希已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函、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林明希之除戶戶籍謄本、桃園地方法院函覆拋棄繼承備查文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四、本院依聲請人建議函詢林明希之兄弟林明志及林明儀出任清算人之意願,其等均函覆稱已拋棄繼承無意出任,林明儀另陳稱其長期於國外經商有所不便等語。然查林明志其年屆55歲,堪信具備豐富之社會經驗,有處理奇勝公司未了結事務之能力,且在奇勝公司已無他人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林明志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