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寬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昶 相 對 人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謝婉麗會計師為相對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故公司法嚴格限制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依前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股東身分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基此,倘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百分之3 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2月16日核准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3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1 億5,000 萬元,為公開發行公司,每股10元,共1,500 萬股,聲請人持有50萬股一年以上,占3.33%,茲因相對人業務及財產不清,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徐一弘利用與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儲值卡合約方式,全額支付貨款,實際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交貨,可清查庫存即知等。爰依法向貴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3 年起至105 年6 月30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相對人則主張:聲請人雖為相對人之股東,惟時常無故向相對人之負責人徐一弘表示希望能以原價買回其所持有之相對人股份,甚且,聲請人屢次對外發函發表不當言論,擾亂相對人正常企業經營。另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指摘數項貨品買賣與帳務不實之處,惟期間之財務與經營運作,多由相對人前任之財務長張玉中於任職期間所為,該員離職後經相對人逐一清查,已就部分案情訴究司法程序,以便釐清相關之民、刑責任。聲請人聲請狀內所列舉之情事,多所空言,尚無證明文件為佐,為免企業經營無端受擾,影響員工士氣與商譽,請貴院為駁回聲請之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乙節,有其提出之聲請人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紙、相對人公司之股份持有證明、股東帳冊各1 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 至7 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無法獲得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務情形等資訊,基於前揭保障少數股東權之立法意旨,暨確保股東實質監督公司營運狀況之權益,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辯選派檢查人將影響相對人公司營運云云,惟檢查人之選派,僅係公司帳目、財產之稽核,公司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通常情形本不致因檢查人之稽核而受影響,況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限,既為法律所賦予,其目的除為保障股東投資權益外,亦隱含使公司健全發展之目的,是相對人既未能舉證公司營運將因檢查人之選派及行使職權而生如何影響之具體情事,要難逕認聲請人為本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即為影響公司營運之行為,是相對人上開辯解,應無足採。又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檢查人人選,經該公會推薦謝婉麗會計師擔任,且其畢業於中國文化大學會計系,曾於多家會計師事務所任職,現為大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已有25年,有該公會回函在卷可稽,應得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謝婉麗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自 103 年起至105 年6 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