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勝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威廷(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0巷 00號6樓,身分證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勝簾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勝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勝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勝簾公司)經經濟部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4日以北府經司字第1035221436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惟勝簾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且唯一股東兼董事劉威昌於101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亦均已拋棄繼承,是為合法送達聲請人之101年度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勝簾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函廢止登記在案,該公司之公司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另有規定,而唯一股東兼董事劉威昌已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函、勝簾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勝簾公司章程、劉威昌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4年8月25日新北院清家科春慧字第53641號函 及劉威昌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次查,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認劉威昌之兄長劉威廷,現年約33歲,應有相當智識能力處理公司事務,在勝簾公司別無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本院認選派劉威廷擔任勝簾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