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李華樑
- 債務人
- 博鈞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香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