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紡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漢雄、三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湯駿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周音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債 權 人 中紡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雄 債 務 人 三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駿逸 債 務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債 務 人 鮑泰鈞 債 務 人 周音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點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零陸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更正裁定應予撤銷。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更正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