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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
    星展陳文瑜李奇翰即威盛廣告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陳文瑜 債 務 人 李奇翰即威盛廣告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整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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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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