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長瑞、李銘桐、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3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李銘桐 債 務 人 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忠達 債 務 人 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壹拾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