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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債權人
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相對人
台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租約影本、租金發票影本或退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權人催告債務人清償所用之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繕本或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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