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
- 債權人
- 新聚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盛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以債權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所簽名或用印,並有記載債權人公司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應受送達地址之聲請狀正本。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