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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務人
新光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彰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681236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94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相關欠費子號:29031599、0929998911、2681236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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