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5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債 務 人 曾繁明 一、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繁明給付之。 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繁明給付之。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